2026-10-08 07:55:21 浙江监管局
宋晋徽:
经查,浙江冠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召开合伙人会议、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等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执行董事,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10 月 8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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