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6小时前
丁某倒车时发生剐蹭,联系不上车主后把车开走,被保险公司认定“肇事逃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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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丁某倒车时发生剐蹭,苦等到凌晨仍联系不上车主,次日因工作需要把车开走,被保险公司认定 " 肇事逃逸 " 拒绝赔付;法院判了》

倒车时发生轻微剐蹭,当事人主动等候车主、积极协商赔偿,却因临时挪车、延迟报险,保险公司就以 " 肇事逃逸 " 为由拒赔。这样的认定合理吗?

据法治日报报道,2025 年 6 月的一天晚上,丁某在小区车位倒车过程中,不慎剐蹭停放在车位内李某的车辆。事后,丁某尝试联系车主,但电话始终无法接通。丁某在现场等候直至 24 时,仍未等到车主。于是,丁某将车辆停放至旁边车位后回家休息。

次日 8 时许,丁某因工作需要将车辆开走。当晚,李某联系到丁某,双方沟通赔偿事宜。

起初丁某认为仅为漆面剐蹭,维修费数百元,无需走保险理赔,但李某告知车辆受损较重,需更换车门,维修费用远超丁某预期,丁某随即报警,并联系某保险公司处理。

然而,某保险公司却以丁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肇事逃逸为由拒绝赔付,丁某先行垫付维修费后,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维修费。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丁某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丁某在短暂离场之后才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理赔,是否涉嫌肇事逃逸。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逃逸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责任、赔偿责任的故意,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引用的条款仅表明丁某未履行及时报警义务,并未认定其存在逃逸行为,丁某的行为不满足肇事逃逸的法定构成要件。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丁某垫付的车辆维修费用。

法官说法

并非所有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都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认定肇事逃逸,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故意为核心前提。事故发生后,只要积极、主动处置事故,无逃避追责、逃避赔偿的主观故意,即便存在合理情形下的短暂离场、延迟报险,也不构成保险免责事由。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日常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剐蹭轻重、预估损失大小,切勿自行判断放弃报警或报险。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留存沟通记录,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备,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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