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6 08:00:04 浙江监管局
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凌和兵:
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2025 年公司债券中报和 2025 年公司债券年报。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凌和兵作为你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凌和兵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6 月 15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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