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3小时前
21岁男子健身房更衣室偷拍女性换衣服,被行拘7日赔偿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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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山东 21 岁男子李某在健身房更衣室内,使用微型摄像头秘密拍摄女性更衣过程,被行政拘留 7 日。事后,被偷拍女子起诉,要求李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5000 元。李某认为 5000 元精神损失费过高,仅同意支付部分精神损失费。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判决书,判决李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 元。

2026 年 1 月 15 日,21 岁男子李某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某健身房更衣室内,使用微型摄像头偷拍他人换衣服过程。1 月 15 日 17 时许,赵女士健身后去该更衣室锁门更换健身服,更换完毕后,发现该微型摄像头,遂报警。1 月 16 日,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李某侵犯隐私为由,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收缴微型摄像头一个。

赵女士表示,李某在未经她本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微型摄像头置于健身房更衣室内偷拍,严重侵犯她及多名女性隐私。而且在办案核查过程中,视频被多方浏览传播,更是给她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和心理创伤,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并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赵女士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5000 元。

李某表示,他同意赔礼道歉,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5000 元,认为 5000 元精神损失费过高,仅同意支付部分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李某为窥探他人隐私,在公共更衣室内使用改装后的微型摄像头秘密拍摄女性更衣过程,其侵权手段隐蔽、主观过错明显,侵害了赵女士的隐私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女士在更衣过程中被拍摄身体私密部位,对其产生精神困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6 月 4 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在事发健身房显著位置张贴书面道歉信向赵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 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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