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日报 10小时前
共享电池不属无主财物 非法盗窃必受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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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共享电池柜作为 " 换电服务 " 终端,是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者的重要电力补给设施。虽布设于公共区域,但其所有权归属运营企业,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任何非法占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日前,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路边共享电池柜内磷酸铁锂电池的案件,被告人马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4 年 7 月 30 日,马某某驾车途经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路某新能源服务公司的共享电池柜时,发现电池柜检修门未上锁,遂起意窃取电池供自己使用。马某某打开检修门并按下机械按键,致使存放电池的柜门弹开,随即将一组共享电池取走装入车内。此后,他又驾车至安宁区万新北路的另一处共享电池柜,以同样方式再次窃取一组共享电池。

次日,该新能源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巡检时发现电池柜异常,经后台数据比对锁定两处被盗点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价格鉴定,两组涉案电池共计价值 3906 元,已达到 " 数额较大 " 的刑事追诉标准。办案民警通过视频追踪和轨迹研判,迅速锁定马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主动退还所窃电池,积极配合追缴。侦查机关将依法追回的全部电池发还被害单位,企业经济损失得以挽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从路边电池柜到刑事判决书,马某某的经历再次警醒我们:盗窃无小案,伸手必被捉。共享电池柜虽置于街头巷尾,却并非无主之物,而是企业的合法财产,受刑法明确保护。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的行为,一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此案中马某某仅因一时贪念,两次打开检修门,便使自己从普通公民沦为被告人,不仅面临刑罚,还将留下犯罪记录,对其今后的就业、生活造成长远影响。这起案件也向新业态从业者发出明确信号:便捷的换电服务应当通过正规扫码付费方式获取,切勿因小失大,触碰法律红线。

同时,建议相关运营企业加强设备巡检和技防措施,及时锁闭检修门,完善后台预警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可乘之机。共享经济不是法外之地,私有财产不容侵犯。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侵害企业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维护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请广大群众自觉尊法守法,共同守护城市公共资源,任何妄图钻制度空子的行为,终将在法治阳光下无所遁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报记者 张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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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新能源 就业 磷酸铁锂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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