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5 06:43:00 浙江监管局
〔2026〕19 号
当事人:黄宝安,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宝安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 年 7 月 17 日盘后,相关公司披露更正公告对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2024 年 7 月 12 日盘后,前述内幕信息已实质公开,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24 年 7 月 2 日至 7 月 12 日盘后。
黄宝安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4 年 7 月 2 日 17 时 56 分。
二、内幕交易情况
黄宝安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于 2024 年 7 月 3 日、4 日累计卖出相关公司股票 13 万股,交易金额 1,889,837 元。经计算,交易避损 217,906.18 元。
黄宝安卖出相关公司股票时间与其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黄宝安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无法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案涉交易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材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黄宝安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本案内幕信息及形成时点认定错误;二是案涉数据可能有误系黄宝安个人理解和猜测,黄宝安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三是黄宝安没有告知高某、孙某程猜测信息,也不知道内幕信息,不可能向两人泄露内幕信息;四是黄宝安卖出股票系基于股价涨停作出的决策,符合既往交易习惯没有异常性,且有合理解释;五是事先告知拟定处罚过重。
经复核,我局认定并无不当,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黄宝安违法所得 217,906.18 元,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 年 5 月 15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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