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 05-22
因内幕交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敏感期内买入股票),广东证监局对陈某怡没收违法所得74.8万元并罚款22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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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03:32:10 广东监管局

当事人:陈某怡,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某怡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某怡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陈某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 年 7 月 7 日,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公开于 2024 年 7 月 7 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陈某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控制、使用 " 陈某怡 " 第一创业证券账户、" 陈某怡 " 广发证券账户,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至 5 月 15 日合计买入上述公司股票 168,800 股,成交金额 2,966,238 元。陈某怡买入上述公司股票金额明显放大、买入金额占比极高,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化时间基本一致,交易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截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陈某怡上述 2 个证券账户卖出全部上述公司股票。经测算,上述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上述公司股票盈利 747,660.24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陈某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陈某怡及其代理人提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有误、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有误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陈某怡的陈述申辩意见中有关扣除股息红利税部分予以采纳,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陈某怡违法所得 747,660.24 元,并处以 2,242,980.72 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 年 4 月 30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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