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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重要事项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未发生对本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本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若干法律诉讼、仲裁,大部分是由本行为收回不良贷款而提起,也包括因客户纠纷等原因产生的诉讼、仲裁。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行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仲裁共有 283 笔,涉及金额约为人民币 55.21 亿元。本行认为上述诉讼、仲裁不会对本行财务或经营结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自 2023 年 1 月起,本行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陆续对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主体提起诉讼。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行与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已立案执行,其中 1 笔中止执行 ;本行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 7 笔诉讼已取得生效判决(本行胜诉)并已立案执行,其中 2 笔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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