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 4 月 29 日消息,从今年 5 月 1 日开始,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该《条例》将 " 佩戴头盔 " 由倡导性条款上升为法定义务。驾驶及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员头盔,并设定了警告或罚款的法律责任。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北京市将禁止滑板车、平衡车等器械、装置、工具上道路行驶。仅允许依法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上路。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 45 条,违法者将面临警告或者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罚款金额虽不大,真正的法律风险远不止于此。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魏镇胜提醒,自 5 月 1 日起,不戴头盔不仅属于违法行为,更可能在事故损害赔偿中使骑乘人承担不利后果。
他解释,即使不戴头盔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如事故责任在对方),但一旦因未佩戴头盔导致头部受伤,造成本可避免的死亡、残疾或伤情加重,这部分 " 扩大的损害后果 " 将被认定为骑乘人自身违法行为所致。
在民事赔偿中,由轻伤升级为重伤所产生的额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法院可能不会判令事故责任方承担,只能由骑乘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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