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维保和电梯检测工作监督管理的通告
铜市监通告〔2026〕3 号
为切实推进全市电梯质量领域安全综合治理 " 百日攻坚行动 " 取得实效,建立完善电梯维保和电梯检测工作长效机制,提升电梯维护和检测质量安
全水平,结合我市电梯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电梯维保和电梯检测工作监管措施通告如下。
一、电梯维保工作监管措施
1. 电梯维保单位应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办公设施设备,以及满足电梯安装修理必备的设备、工具、仪器仪表;应配备电梯维保相关法规标准,制定电梯维保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记录表格并有效实施。电梯维保单位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完成后 15 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备。
2. 驻铜电梯维保分支机构应纳入公司统一管理,严禁资质挂靠、分包合作;分支机构应取得公司书面授权后依法依规开展电梯维保业务。
3. 电梯维保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体系人员及作业人员,相应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驻铜电梯维保分支机构应任命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并配备满足维保作业工作量的持证作业人员,相应人员应纳入公司人员合同管理并缴纳社保。电梯维保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后 15 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备。
4. 电梯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铜川分支机构的电梯维保质量进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检查记录应(在铜川分支机构)存档备查。
5. 电梯维保单位应积极应用陕西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开展业务,及时更新电梯维保信息;协助电梯使用单位规范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设备监管码、96333 标签、电梯维保标签等标识标志,保持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6. 电梯维保单位应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如恶意低价竞争、转包分包业务等,共同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7. 实施电梯维保单位负面清单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电梯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并针对情形严重程度分别实施安全生产约谈、通报、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予以处理。
7.1 对所维保的电梯发生安全事故采取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7.2 因电梯维保单位责任,所维保电梯一年内发生重大负面事件、伤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7.3 对所维保的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未采取包括停止电梯运行等有效措施治理隐患且造成电梯重大突发事件的;
7.4 将承接的维保业务进行转包或分包的,采取 " 租、借、挂靠 " 资质和 " 个人承包 "" 合伙分包 " 等形式开展维保业务的;
7.5 因电梯维保单位责任造成电梯定期检验检测合格率低、日常运行故障率高、群众投诉集中等情形的;
7.6 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8. 实行电梯维保单位信息年报制度,各电梯维保单位应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将本单位电梯维保基本信息(至少应包含单位名称、办公场所地址、主要负责人、作业人员、维保业务台账等信息)报市市场监管局登记,不按要求进行登记的单位视为不在铜川继续开展电梯维保工作。
二、电梯检测工作监管措施
1. 实行电梯检测单位信息年报制度。各电梯检测单位应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将本单位电梯检测基本信息报市市场监管局登记,不按要求进行登记的单位视为不在铜川继续开展电梯检测工作;期间存在驻铜办公场所、铜川负责人、电梯检测人员等主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后 15 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备。
2. 实行电梯检测计划告知制度。各电梯检测单位应在检测项目实施检测前 7 日内将检测计划向市市场监管局书面告知,并于每月 5 日前报告上一月在铜检测工作台账;检测计划及检测台账可以电子版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邮箱:tctzsb@163.com。
3. 实行重大隐患问题报告制度。各电梯检测单位对检测发现设备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设备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4. 严格把关电梯检测质量安全。各电梯检测单位应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能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关电梯检测质量,自觉维护电梯检测市场良性秩序,严禁低价恶性竞争、检测 " 走过场 "、甚至虚假检测、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情形。
特此通告!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4 月 20 日
来源 / 铜川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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