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 前天
长春36岁男子上诉量刑过重,判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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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长春一名 36 岁男子通过 QQ 传播 85 部淫秽视频,获刑 8 个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张某,男,1989 年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大学本科文化,长春某公司员工。

2025 年 7 月被告人张某在家中,通过 QQ 向孟某义、公某卫等人传播淫秽视频。7 月 22 日张某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22 日被逮捕。经过鉴定,张某通过 QQ 传播的 85 部淫秽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11 月 25 日张某一审,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案的 iPhone 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后,被告人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提起上诉。

2026 年 1 月 26 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一致。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均已在一审庭审中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核实,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张某提出 " 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 的上诉理由。经查,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原审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按照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对其判处刑罚适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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