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雪王 " 蜜雪冰城在香港的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取得关键胜利。
1 月 26 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香港高等法院方面获取的判决书显示,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已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就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雪集团,HK02097,股价 446.60 港元,总市值 1695 亿港元)起诉六家名称相似公司的系列案件作出判决,裁定被告六家企业构成仿冒侵权。香港高等法院下令禁止所有被告继续使用含 " 蜜雪冰城 " 等字样的注册名称,并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六家公司分别为蜜雪冰城饮品(香港)有限公司、天津蜜雪冰城食品有限公司、蜜雪冰城港式饮品有限公司、蜜雪冰城香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蜜雪冰城饮品有限公司、蜜雪冰城(香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蜜雪集团声称,集团自 1999 年起便以 " 蜜雪冰城 " 为商号及核心商标,从事鲜制果汁、茶饮及冰淇淋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2009 年 3 月 31 日,集团首次在中国内地申请 " 蜜雪冰城 " 商标注册并于 2010 年 10 月 7 日获批。此后,集团已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及全球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了包含不同设计及组合形式的 " 蜜雪冰城 " 及其英文音译 "Mixue" 相关商标。经过长期运营与推广,集团在 " 蜜雪冰城 ""Mixue",以及相关商号及商标上已具有极高的消费者辨识度,成为集团业务的专属标识。
蜜雪集团还声称,6 家被告公司使用相似名称,旨在误导或已经误导公众认为其与蜜雪集团存在关联,构成仿冒侵权。此前,蜜雪集团方面已通过律师向各被告发出停止侵权函,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变更公司名称并签署承诺函,但均未获回应。
在判决书中,蜜雪集团还提到,这 6 家公司均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且都具备 " 影子公司 " 的典型特征,具体表现为:中文名称与原告蜜雪集团的商号或商标高度相似及 / 或近乎相同;唯一董事及唯一股东为中国内地人士;注册地址与其公司秘书(或前公司秘书)的地址相同。
高等法院方面表示,由于各被告在收到法院传讯令状后,未提交任何送达认收书或抗辩书,亦未出席庭审,法院依据《高等法院规则》相关规定,视为其默示承认原告蜜雪集团陈述的事实。
案件主审法官在判决中明确,原告蜜雪集团已充分证明其在 " 蜜雪冰城 " 及 "Mixue" 相关标识上享有商誉及声誉;被告使用包含 " 蜜雪 " 及 "Mixue" 字样的公司名称,构成可能导致公众误以为其业务、商品或服务属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关联的陈述。此外,原告将因该等错误认知而遭受损失。
依据仿冒侵权的三项核心构成要件,法院最终支持蜜雪集团全部诉求,颁发强制令禁止各被告(包括其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等)继续使用涉案侵权名称,并判令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案件的诉讼费用。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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