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财经 01-15
江苏阳光股份被罚200万,责任人共被罚130万,涉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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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新闻 1 月 15 日讯,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剑指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

决定书显示,2023 年 4 月 27 日,江苏阳光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予公告。江苏阳光拟向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交易总额 17,044.2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07%。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5 月 18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并予公告。当日江苏阳光与阳光集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江苏阳光在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17,044.23 万元,在江苏阳光支付全部款项后 180 日内阳光集团配合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023 年 5 月 18 日,江苏阳光向阳光集团支付 1.3 亿元转让款;5 月 22 日,江苏阳光分两笔向阳光集团支付 1,300 万元、2,700 万元;合计共支付 1.7 亿元转让款。截至 12 月 31 日,阳光集团未配合江苏阳光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也未归还 1.7 亿元转让款。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公告《2023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使用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已交付公司保管,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尚未办理完成。

4 月 30 日公司公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23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新增占用江苏阳光资金 1.7 亿元;发生原因为预付土地转让款,截至报告日,未按承诺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阳光集团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前述关联交易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未及时办理及阳光集团未及时归还转让款 ( 同时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属于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江苏阳光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陆宇、时任总经理高青化、时任财务总监潘新雷、董事会秘书杨之豪,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此,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陆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高青化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潘新雷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杨之豪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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