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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融资净买入1.08亿元,刚被立案律师征集受损投资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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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 | 林宜采   编 | 深海

东财 Choice 数据显示,12 月 1 日,天风证券当日融资买入 3.43 亿元,融资偿还 2.35 亿元,融资净买入 1.08 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11 月 28 日,天风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天风证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501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违法提供融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对此,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君告诉雷达财经,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上市后到 2025 年 11 月 28 日之间买入,并且在 2025 年 11 月 28 日收盘时持有天风证券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 " 雷助吧 "(雷助码:66)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雷达财经注意到,10 月 30 日,天风证券发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财政部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以下简称问答)。该问答明确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问答的有关规定。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本期及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无影响,无需追溯调整。

天眼查资料显示,天风证券共对外投资了 38 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 106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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