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特区报 昨天
珠海全市24小时整治!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为有效遏制客运市场

长途非法营运、超载营运现象,

维护我市运输市场环境健康有序,

近期,

珠海市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联合公安交警部门,

在全市各口岸、站场及主要路段持续开展 24 小时专项整治行动。

其中,公布了部分案例,

一起来看看↓

01

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

3 月 23 日,珠海交通综合执法一支队与拱北交警在香洲区南屏收费站开展联合执法时,发现一辆粤 J 牌号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

经检查,车上载有 6 名乘客,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据司机陈某陈述,6 名乘客是通过朋友介绍,通过微信联系乘坐该车,分别从台山、崖南收费站上车前往拱北口岸,已通过微信收取了其中 3 人的车费,另 3 人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 65 元。调查中,司机陈某未能出示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根据调查取证,当事人陈某涉嫌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次为当事人一年内第一次违反规定,能够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及《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3 年修订版)》相关规定,裁量等级为减轻处罚,给予罚款处罚。

02

汽车租赁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3 月 19 日,珠海交通综合执法二支队与金湾交警在三灶镇工业区机场北路路段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发现一辆粤 C 牌号大型普通客车存在非法营运嫌疑。

该车载有 28 名乘客,均为珠海金湾区某公司的员工,司机洪某称其受某汽车租赁公司安排,驾驶该车接送该公司员工上下班。经查,该车行驶证显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不具备营运资质。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车进行暂扣,并通知涉案的汽车租赁公司到支队配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该汽车租赁公司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涉案车辆在被查处时正在办理转户手续、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汽车租赁公司立刻停止违法营运行为,并按照要求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方能使用合法合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该汽车租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 年修订版)调整项目》和《珠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的相关规定,鉴于其能够提供相关合同和材料证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03

非法营运不配合调查

3 月 25 日,珠海交通综合执法三支队与斗门交警在南门大桥检查站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发现一辆外观与普通私家车无异的粤 E 牌号面包车搭载 6 名乘客,存在非法营运嫌疑。

该车乘客陈述,其与该车司机互不相识,在佛山大沥汽车站上车,乘坐该车前往斗门区某工厂务工,并出示了车费 360 元的垫付证明。司机吴某现场无法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拒不配合调查,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该车涉嫌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依据充分,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车进行暂扣,并对司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乘客在了解到非法营运的危害后,表示今后会提高警惕,不再乘坐此类车辆。

3 月 13 日以来,

我市各综合执法支队

与交警部门密切协作,

持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共查处非法营运案件 32 宗

@广大旅客

这些事项要注意!

重要提醒

非法营运车辆及其驾驶员未在交通运输部门登记备案、未得到有效监管,容易出现超载、甩客、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乘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非法营运车辆未办理承运人责任险,无抗风险能力;驾驶员未经岗位服务培训,不了解服务规范,服务质量难以保障。

广大乘客在选择出行方式时,务必选择正规的营运车辆,不随意乘坐不明来源的车辆,共同抵制非法营运行为。

如在出行过程中发现非法营运行为线索,请及时拨打 12345 或 12328 热线进行举报。

转发周知!

相关标签

微信 珠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违法行为 珠海经济特区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