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腌制腊肉生虫,云南宾川一商贩竟用农药敌敌畏原液蘸卫生纸后点燃进行烟熏。警方查封、扣押了其保存家中未售的腌肉制品火腿 171 只、腌三线肉 20 块、腌猪脚 8 只、腌猪肥肉 110 斤 ……1 月 14 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云南宾川县人民法院 6 日公布一审判决书,涉事商贩蒋某兴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今年 40 多岁的蒋某兴,家住云南宾川县。经审理查明,蒋某兴于 2018 年开始在宾川县家中腌制肉类制品售卖。2024 年 1 月,蒋某兴为防止腌制的腊肉生虫,使用卫生纸蘸农药敌敌畏原液后点燃进行烟熏,待将腌制的腊肉装入房间后,其又将敌敌畏兑水喷洒在房间地面和墙面。
2024 年 4 月 28 日,宾川县公安局依法查封、扣押了蒋某兴挂晾保存于家中未销售的腌肉制品火腿 171 只、腌三线肉 20 块、腌猪脚 8 只、腌猪肥肉 110 斤、敌敌畏 13 瓶、电动喷雾器 1 台。
经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送检的蒋某兴腌制火腿、腌三线肉、腌猪脚、腌猪肥肉样品均含有《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敌敌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敌敌畏含量为 0.054mg/kg至 9.1mg/kg。
经宾川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蒋某兴生产的火腿 171 只(3606.2 市斤)、腌三线肉 20 块(83.6 市斤)、腌猪脚 8 只(36.4 市斤)、腌猪肥肉 110 斤价格合计为 94267 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兴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兴的辩护人提出蒋某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蒋某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2024 年 12 月 24 日,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兴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5000 元(已缴纳);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火腿 171 只、腌三线肉 20 块、腌猪脚 8 只、腌猪肥肉 110 斤、敌敌畏 13 瓶、电动喷雾器 1 台,予以没收,由宾川县公安局依法处理;禁止被告人蒋某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业务。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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