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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吉军厅联发〔2025〕1 号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梅河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 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 2024 年 8 月 1 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 1441 元。

三、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 222 元。

四、调整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 504 元。

五、调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 504 元。

六、调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 492 元。

七、调整从 1954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增加 32 元。

八、调整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 年 7 月 7 日至 1945 年 9 月 2 日入党的,每人每年增加 676 元;1945 年 9 月 3 日至 1949 年 9 月 30 日入党的,每人每年增加 614 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 600 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另行下达。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5 年 1 月 10 日

附件:

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王奇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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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 财政局 财政部 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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