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11-11
私募基金违规行为频发 监管措施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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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据不完全统计,下半年以来直至 11 月 8 日,已有 16 地证监局对 58 家私募机构(不含私募股权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开出 86 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业人士普遍认为,加强监管有利于推动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

86 张罚单覆盖私募机构多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披问题,包括未就关联交易如实进行信披、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定期报告等。二是募集环节问题,包括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向投资者承诺保本或者最低收益等。三是投资管理方面的问题,包括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等。四是道德操守问题,包括挪用基金财产、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相冲突的业务等。

私募基金具有私密特点,一般只在小圈子里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募集对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一般管理人会与投资者形成比较紧密的利益捆绑机制。近年来私募行业稳步发展,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相当多的私募基金以过硬的投资水平、较高的投资回报,赢得了一些高净值人士的青睐,但也有少数私募基金违规运作,甚至用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资产进行利益输送。要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笔者建议:

一是强化对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惩戒。私募基金并非 " 法外之地 ",去年国务院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意在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极大完善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规定。《条例》明确证券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证券监管部门可依照《条例》规定,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比如《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针对市场极为反感的私募基金利益输送等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可依上述条款处置,极端情形下,甚至可按《条例》第四十二条对私募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

二是明确私募基金信披违法违规的民事责任。私募基金信披主要遵循《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 年 10 月 10 日中基协正式上线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2020 年 2 月 14 日正式上线信披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投资者可查看所购买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这些定期报告属于强制披露范畴。另外私募基金还可通过第三方平台展示基金净值,这属于自愿信披渠道。

目前对私募基金信披活动的监管似乎并不非常严格,主要是由中基协予以自律管理,笔者建议对此可强化监管。借鉴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相关规定,建议在《基金法》中可以明确,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无论是强制性信披渠道还是自愿性信披渠道,无论信披义务人是基金管理人还是托管人,如果存在虚假陈述的,都要规定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私募投资者应加强自我保护。个别私募基金之所以能收割投资者,是因为有违规夸大宣传,包括对投资者作出保本保息承诺。但其实按《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私募管理人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若私募管理人承诺保本保收益,这其实就很危险,不排除是用于利益输送等目的。投资者理应杜绝贪念、擦亮眼睛,高度关注私募机构是否在中基协登记备案以及中基协官网的诚信信息,要选择市场信誉好的私募管理人来帮助自己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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