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榆林 09-11
榆林出台最新《办法》!事关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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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9 月 25 日起,榆林将施行《榆林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管理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落实监管责任,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和健康成长。

《办法》明确,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学校以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时段为学生提供接送、就餐、午休、放学后托管等托管服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是托管期间学生人身安全、机构场所安全、供餐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等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校外托管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属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明确审批流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法》要求,校外托管机构的公民或法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托管学生在 25 人(含 25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2 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 20 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 1 名工作人员。经营场所设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不得设置在车库),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6 平方米。休息场所不得为密闭空间,且具备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设置紫外线消毒灯。厨房和就餐场所应设在校外托管机构内部,实行分餐制。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不得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

《办法》强调,各县市区政府要履行辖区内托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托管机构的监管,教育、市场监管、卫健、消防、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学校应及时掌握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情况,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经营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来源 / 榆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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