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关 09-04
舆情已经判完了“男孩骑行遭碾压身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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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收到公关知识

我是开车抖抖霍霍的姚素馨

来自热爱共享单车的啊嘿哒公关

随着机动车司机家属发声,男孩骑行遭碾压身亡案再次引发关注。事件大家都熟悉的,不多复述,揪心。

可以发现: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准逮捕,以及公众觉得司机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朴素认知,两者之间存在巨大撕裂。

01

津云发了一段司机家属的采访录音:

家属连问:

骑行队碰到小孩那个,没有责任吗?

组织骑行的,没有责任吗?

其他责任方,没有责任吗?

为什么就把一锅粥的我们这方来承担呢?

你让一个没有文化的农民怎么去评判这条道路,有没有开放呢?

完全听得进去,而且共情,是吧。

评论里也都是这么说的。

02

共情,是我在情感上也觉得那个司机特别冤枉,特别倒霉。我看到视频,还代入了一下,是我也避不开啊。

但,常年训练告诉我:

获得最多点赞的评论,只代表更多人的同意,不代表内容本身就是对的。

选择题有 ABCD 四个选项。A 是正确答案,选 C 的人最多,并不矛盾,甚至还很常见。

03

我们都有发表看法的权利,并不是都有发表看法的能力。

" 法考 " 很难。我国 " 法考 " 的通过率常年在 20% 以下。

还有门槛,起步价 " 本科 "。

不经过专业训练和系统学习,凭借自己的朴素认知(也就是拍脑门),得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准确结论,概率会有多高?

在熟悉的事情上,准确率高一些,比如,偷东西是 " 盗窃 "。

到了讨论 " 版权 "、" 著作权 " 之类的,已经稀碎得差不多了。

这次事件如果发生在 " 道路 " 上,交通法规用一用,间隙还不会那么大。偏偏遇上未开放路段这种小众题材,偏偏定性完全发生改变,直接导致巨大冲突产生。

04

为了方便展开讨论,下面将会讲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我尽力查过了,也问了法律相关人士,但不敢保证都是对的。)

所有法律,都得先看适用范围。范围都不对的话,扯毛线啊。

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也就是管多久,管哪儿,管谁。

由于事件发生在未开放路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没有空间效力。不管看着多像一条路,已经用了多久,平时人来人去车来车往,它在法律界定里面,就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 " 道路 "。

车辆进入未开放路段,等于已经放弃了谈机动车、非机动车,放弃了谈对向车道、突然倒地、男孩未满 12 周岁不能上路骑行等。以这些角度去讨论司机责任问题,是完全不适配的,除了情绪激动、思维混乱,不会产生其他实际价值。

05

所以,交警压根没有出场机会,直接是由刑警接手。

刑警带着《刑法》来了呗。

做律师的朋友说," 这是典型的过失致人死亡 "," 没有必要讨论 ",行驶进入未开放路段,需要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那个司机没有尽到这个义务。

还给我看了一些案例,什么农村大院子,门口掉个头,一不当心把自己家孩子碾了,判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的并不罕见。

至于司机怎么会进入这个未开放路段,怎么就没尽到注意义务,这些不是没用,已经在定成 " 过失 " 而不是 " 故意 " 时候用上了,也可能会在后续具体量刑中起到作用。

06

根据家属说法,已经为他请了著名律师周兆成担任辩护律师。周兆成律师是大牌,接这个案子应该不是从能收多少律师费出发的。

司机本人现在是不认罪的状态,可以看看周兆成律师后续怎么打。

07

公检法其实也脑阔疼。

法律是通过威慑与处罚,让公众感觉到正义的存在。理想状态就是,一个案子判了,既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又特别匹配公众期待,才叫完美。可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公众觉得司机没什么问题,而检察院批准逮捕那就是 " 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如果后续法院判司机罪名成立,而且必须实刑,肯定不符合公众对法律的期待,舆情肯定炸锅。

08

司法,因为舆情做出让步,肯定是与公平公正违背的。

法治社会里面,司法是独立的,不能有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的存在,正义不能在公众的 " 感觉里 "。

舆情对于司法的作用,其一,是监督。

监督什么,监督司法按照已经定好的东西去严格执行。

其二,是调整。

发现哪儿不合适了,要想办法推进法律法规本身进行优化,不是在现有规则上搞特例。

09

根据《刑法》第 233 条,过失致人死亡一般判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驾驶车辆在非道路空间过失致人死亡,如果嫌疑人认罪认罚,双方能达成和解,法院一般会判缓刑。

有报道说,司机这边凑了 20 万送过去,孩子父母没要。感觉是有点要谈不拢的意思。

10

司机是最后的最倒霉的那个直接行为人,而其他各方也有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道路未移交的情况下没有管好,那么多人和车进进出出,应该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

骑行活动的组织者,其未尽到筛选义务让小孩子也加入,应该承担组织责任。

至于孩子父亲,其作为监护人带孩子上路骑行,更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都有责任,但并不是 " 过失致人死亡 ",这些责任,没有抓人,但也需要赔偿。

粗糙的翻译是:赔钱共同承担,坐牢的还是司机。

11

我猜,最希望父母接受赔偿,签和解的,是法院。这样才有可能判个缓刑。否则,万一真的判了坐大牢,留下家里生病的妻子、未成年的孩子、年迈的父母,法院都不一定扛得住舆情。

12

我不相信,普法 " 过失致人死亡 " 会对整体舆情产生效果。通过普及知识点,扭转舆情风向的案例,我想不出来。知道的话,欢迎留言讨论。

13

还记得货拉拉那个女生的案例吗?

没有投票,想来想去问什么都很沉重,希望这个教训能有点用,这种事情少一件也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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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从货拉拉看舆论传播节奏

上文: " 逆行女司机事件 " 官方辟谣通报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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