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24〕66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长春市区(含九台区、双阳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2120 元 / 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 21 元 / 小时;吉林、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920 元 / 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 19.5 元 / 小时;四平、通化、辽源、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780 元 / 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 18 元 / 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4 年 8 月 20 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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