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 08-17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 一次性补贴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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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原先的 5000 元提高至 1 万元;当就业 " 红娘 " 符合条件可给予 1000 元补贴 …… 我市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 " 通知 ")。通知立足我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需要,兼顾政策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聚焦就业创业领域的重点和难点进行优化调整。

调整奖补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标准,从原先按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作为补贴缴费基数上限进行测算,调整为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取消了补贴上限。

●在厦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原先的 5000 元提高至 1 万元。

●对创业孵化基地、劳务输入基地、零工市场等就业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支持,从过去一次性认定奖补,调整为每年根据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政策宣传、岗位对接等绩效考核情况予以分级奖补,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服务的积极性。

●就业见习补贴发放对象由原先见习人员调整为用人单位,同时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 以上的见习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留用奖励,进一步激发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就业见习岗位积极性。

●对非公职人员结对帮扶促进离校未就业困难毕业生稳定就业的,明确按帮扶促进人数给予每人最高 1000 元一次性就业 " 红娘 " 补贴。

支持重点群体就业

●支持各区在用工活跃、劳动力密集、自发聚集形成求职地等区域设立零工市场、零工驿站,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建设和运营。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每年根据服务人数、成效等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对市场化运营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绩效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 12 万元 / 家、5 万元 / 家运营补贴;对绩效考核良好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 / 家、3 万元 / 家运营补贴。

●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省内就业困难人员在厦灵活就业,对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的,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也可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为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机关、参公事业单位除外)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帮助他们获得岗位实践机会。对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且每月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担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的用人单位,在见习期间按月给予见习单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110% 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期限为 3-12 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 以上的见习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留用奖励,奖励标准为留用人员见习期间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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