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 08-09
金融监管总局:不满足经营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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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秀梅)8 月 9 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财产保险公司不满足本《通知》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在停止开展新业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在官方网站、自营网络平台以及受托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披露相关信息。对于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做好理赔等后续服务。财产保险公司整改后满足要求的,可恢复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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