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 通知 ")正在公示。其中提出,违规购买了两套或以上公有住房的,第一次购房就超标准的,应实物返售。1 月 16 日前,市民可反馈意见。
可按照 1999 年成本价补足房款,拥有全部产权
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广州市停止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为妥善解决已购公有住房的后续问题,结合广州实际,通知提出,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前补交相关房价款的处理上,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在上市前,如原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照 1999 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拥有全部产权。未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上市前,如原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照 1999 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违规购买了两套以上住房,应实物返售该住房
对于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处理上,如果职工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先后购买了两套或以上公有住房的,且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达本人 1999 年 12 月 31 日时的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处理如下:
1. 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仍在本人名下的,应当向原产权单位实物返售该住房,返售房价款为原购房款(含补购的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和原标准价已购公有住房按成本价补交的房价款,下同)。如不实物返售,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可以申请按照市场评估价补交相关价款后变更住房性质,即按照接受违规处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后的余额交纳房价款,缴纳相应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房屋性质由房改房变更为市场化商品房。
2. 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的,
(1)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转移登记至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名下且未上市的,原则上应当实物返售该套住房。确实无法实物返售的,应当按照接受违规处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后的余额货币返售。
(2)应当按照该住房上市交易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后的余额货币返售,同时计收货币返售款利息。
第一次购房面积未到职务下限,可换购或补购
如果职工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先后购买了两套或以上公有住房,但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未达本人 1999 年 12 月 31 日时的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并且符合广州市 1999 年换购、补购公有住房政策规定的,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可以按照 1999 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为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补办换购或补购手续。超标面积按照接受违规处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补交房价款。
若原产权单位不同意作换购或补购处理,职工应当退出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向原产权单位申请按照通知前述规定,将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性质由房改房变更为市场化商品房。如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的,按照通知前述规定处理。
货币返售按照最高价格计算
通知所称货币返售,是指不返售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实物,不转移产权登记,以货币向原产权单位支付相应房价款。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需要按照市场评估价货币返售的,如该套住房上市时的交易价格或者存量房计税估价高于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的,货币返售支付的房价款按照最高价格计算。
此外,职工申请按照市场评估价补交相关价款后变更已购公有住房性质或者货币返售公有住房时,涉及的市场评估价由原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原产权单位应向职工支付的原购房款可在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中列支。职工申请变更已购公有住房性质应交纳的房价款或者货币返售支付的房价款应当缴至原产权单位住房基金专户。
通知有效期 5 年。1 月 16 日前,公众可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 193 号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房改指导处,邮编 510030;或发送电子邮件到:zbbzdc@gz.gov.cn。
采写:新快报记者 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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