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9 月 24 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 4 部门关于发布本市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全面加强预售管理。
(一)新取得土地项目。2026 年 8 月 28 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楼栋顶板及楼顶构筑物、配套设施完成混凝土浇筑),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出具签字盖章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项目预售资金全额、全过程监管,项目联合验收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具体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另行印发。
(二)在途项目。2026 年 8 月 28 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2026 年 8 月 28 日(含)前,已取得(含正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政策,各区政府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级部门备案后,在 2027 年底前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但资金监管按以下要求执行:
1. 设定重点监管额度,重点监管额度要覆盖项目全部剩余工程建设费用及红线外需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市政工程费用,以保障项目竣工验收及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 预售资金应全部进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监管账户,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后,可按建设节点申请支取相应建设资金,或申请支取超出重点监管额度部分的资金,支取时由房屋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审核。
(三)2026 年 8 月 28 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各区政府评估风险后,可按在途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序实施现房销售
2026 年 8 月 28 日起,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屋首次登记后,编制现房销售方案,向房屋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申请现房销售备案后,按现房销售方案组织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情形。
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一般收取不超过总房价款 1% 的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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