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4 08:23:24 四川监管局
四川金硕瑞麒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4〕172 号)第三条第六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 年 8 月 17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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