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4 06:54:41 浙江监管局
杭州仁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骧: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杭州仁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骧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陈骧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8 月 21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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