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柯喻律 7小时前
2人买3座放零食,拒让座也许已经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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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0 日,话题 "12306 回应买票占座放零食这座位能让吗 " 登上热搜第一。

据光明网综合报道,8 月 18 日,两名女孩买了三张火车硬座票,旁边的一名无座女乘客想坐,商量无果找来列车员调解。列车员称 " 座位是她们的,跟我说没用。"

媒体致电 12306 官方热线,接线工作人员表示,正常情况下 1 个人只能买 1 张票,因此此类情况需看该座位车票是不是本人名下的,如是本人名下的,则需要依据本人意愿协商处理。

针对网友疑惑的 2 人买 3 张票是否有处置权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称,乘客购买了几个人的车票,那么这几张票都是属于购票者范畴内的,其他人要使用座位的话,也需要征求本人同意的。

12306 工作人员的回应与 2024 年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宣传处相关负责人的解释一致,据澎湃新闻当初的报道,该负责人称 " 只要乘客没有退票、改签等操作,那么这张票就是属于乘客本人的,乘客有权授权其他乘客使用该座位 "。

从这些回应来看,这两人对空座有某种权利,一些媒体评论也是基于此,认为规则不可以强制让步,但人心期待一份换位思考。还有一些评论建议铁路部门改变一下规则,明确旅客没上车的空座如何处置,早日定分止争。

真的是如此吗?

不管是列车员还是 12306 的工作人员,都搞错了一件事情,旅客购买的是运输服务,而不是某一个座位的使用权。不管什么运输方式,乘客与承运人之间都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民法典》当中 " 客运合同 " 一节是此类合同权利义务的基础规定。如果是使用权则属于 " 租赁合同 " 的范畴。这一点从增值税税目上就体现得非常明显,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 9%,而动产租赁的增值税税率是 13%。

既然没有所谓的使用权,也就不可能存在授权他人使用的问题。而不管是 12306 工作人员还是成都局集团宣传处负责人,都强调一个概念 " 乘客 "。铁路乘客与铁路公司之间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双方需要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之外,还需要遵守铁路公司制定运输规程。最新国铁《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程属于旅客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共同遵守。所以乘客,按照正式说法叫旅客。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当中规定的旅客是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乘车人。旅客最大的权利就是要求运输企业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自己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而铁路公司规定的凭票乘车不是赋予乘客某个座位的使用权,而是自己履行服务义务的一种方式。所以不管是有座还是无座,只要将旅客安全送达到约定地点,铁路公司都属于履行了合同义务。

如果乘客没有上车,这个座位到底会如何处理?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车票发站开车后不办理退票。也就是说,因个人原因未乘车的旅客,属于自动放弃了自己的一部分合同权利,铁路公司也就没有运输义务了。换一句话来说,这个乘客锁定的座位,在旅客放弃合同权利的这部分路段内就属于空座,无票乘客可以乘坐,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

但是实际生活中,如果旅客未上车,该座位似乎也不会重新进入票池,二次售卖,难道这不说明旅客购买的就是使用权吗?客运合同的当事人是实名制车票上所记载的旅客和铁路公司,合同权利和义务不能随意地转移给第三人。所以不存在什么座位的转让,而之所以不能二次售卖只不过是铁路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铁路公司不太确定旅客是否买长乘短,合同依然有效,但是铁路公司一部分运输义务无需承担了。

如果认为旅客购买车票属于购买某个座位的使用权,就无法解释无座票的存在,也无法解释一个悖论,黄牛囤积车票有偿转让使用权是否合法。在客运合同当中,不存在座位使用权这样的概念。法律上铁路公司售卖是运输服务,在非实名制下,服务权益可以转让给第三方,但在实名制之下,运输服务是无法转让的,也就不存在一个座位许可他人使用的问题。如果售卖的是使用权,从法律上而言,没有坐在指定座位上就是侵犯了铁路公司的座位使用权,并不会因为有其他座位使用权而可以不支付费用。所以这一点无论是逻辑上,还是法律规定上都是不成立的。

而且细究 12306 工作人员以及成都局集团宣传处负责人的解释,乘客是上了车才叫乘客,没上车就是一普通人。上了车的乘客如何处理愿意放弃自己的一部分合同权益,让别人坐在座位上,这是高风亮节,不是权益转让。总之一句话,12306 工作人员的回应,不是铁路公司的官方态度,而且回应也是有违法律法规的。现在,不管列车员还是 12306 都在将矛盾推给乘客,而实际上这本身就是铁路公司有权处理的事情。

文丨柯锦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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