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8 月 18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其中提到,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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