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6 月 17 日,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告,公司因与王某某、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浙民再 222 号判决,需在未出资 2700 万元及 300 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6 年 6 月 12 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2026)浙 0903 执 1321 号之一),其中,公司需支付债务本息余额暂合计为 1443.884 万元。公司表示该事项预计不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债券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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