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 01-15
三维股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姚本霞等人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等违规行为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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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1 月 15 日三维股份公开信息显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姚本霞、徐文豪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信息披露违规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未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比例较高等情形 , 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较高重大错报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 2022 年 12 月 )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将个别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控制测试范围 ; 二是部分业务流程控制测试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 2022 年 12 月 ) 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中对部分回函不符的项目未编制调节表 , 未进行原因分析 ; 对部分未回函的项目未执行替代测试。二是未对个别大额预付款的商业合理性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三是审计底稿中未见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四是部分会计分录测试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 ( 2010 年 11 月 )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 2022 年 12 月 ) 第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 2022 年 12 月 ) 第三十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21 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 2022 年 1 月 ) 第十条、第十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7 号——会计分录测试》第三点的规定。

四、其他方面审计底稿中记录的部分内容与年报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内容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 ( 2022 年 12 月 ) 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 AI 算法生成(网信算备 310104345710301240019 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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