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 | 肖文竹 编 | 深海
10 月 7 日,仁智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浙江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 [ 2024 ] 23 号)(以下简称 "《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 年至 2021 年,仁智股份与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变更为深圳市锦绣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中益)、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合新材料)、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品新能源)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发生资金往来。其中 2020 年 1-6 月累计发生额 2543.95 万元,2020 年累计发生额 7061.03 万元,2021 年 1-6 月累计发生额 5067.6 万元。
仁智股份实控人、董事陈泽虹代理运营案涉期间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参与该业务的经营决策,管控前述三家公司与该业务相关的人员、资金。前述三家公司属于陈泽虹能重大影响的法人。仁智股份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所述 "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 的情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所述 " 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 的情形,属于仁智股份的关联方,仁智股份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 2020 年、2021 年发生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属于关联交易。
仁智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 2020 年半年报、2020 年年报、2021 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业务合同、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合考虑前述关联交易发生额,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拟决定:一、对仁智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二、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三、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四、对陈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对此,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余君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 2020 年 8 月 28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期间买入,且在 2024 年 3 月 25 日收盘持有仁智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报名请关注公号 " 雷助吧 "(雷助码:66)参与维权,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仁智股份参与招投标项目 1 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 1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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