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智股份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 [ 2024 ] 23 号)。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0 年至 2021 年,仁智股份与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变更为深圳市锦绣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中益)、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发生资金往来。其中 2020 年 1-6 月累计发生额 2,543.95 万元,2020 年累计发生额 7,061.03 万元,2021 年 1-6 月累计发生额 5,067.60 万元。仁智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 2020 年半年报、2020 年年报、2021 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业务合同、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仁智股份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期间买入,并在 2024 年 3 月 26 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 ( 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 Excel 文件)发送到邮箱 quanyi85651425@163.com ,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综合考虑前述关联交易发生额,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拟决定:一、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二、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三、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四、对陈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仁智股份在公告中称: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最终结果依据中国证监会浙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公开资料显示,仁智股份的主营业务为油田环保治理、井下作业技术服务、石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新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大宗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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