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员工刘某生育前月均工资 8500 元,怀孕后公司强行让她签订《产假协议》,约定产假期间每月只发放 2500 元生活费,停发其他福利和工资。事后刘某要求公司按原工资标准补足产假工资差额,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降低其工资。公司所谓 " 私下协议 " 看似双方自愿,实则变相减免自身法定义务、降低女职工薪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最终判决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补足生育待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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